数字藏品版权归属争议案例复盘

阅读:1 2026-11-06 19:05:46 来源:钻瓜网 作者:钻瓜网

情形

某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A公司)于2023年8月委托第三方设计机构完成一组原创插画,并同步开发为限量版数字藏品,在自有平台发售。2024年3月,一位曾参与前期创意讨论但未签署书面协议的自由画师主张其对核心构图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要求共享收益并停止发行。A公司此前仅留存微信沟通记录及付款凭证,未办理著作权登记,亦未在数字藏品元数据中嵌入权属声明。

争议点

核心分歧在于:该插画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作作品?若非合作作品,A公司作为委托方能否当然取得完整著作权?争议双方均未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而数字藏品平台仅依据上链哈希值校验存证,不审查底层权属链条。此时,权属证明效力层级成为关键——区块链存证可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替代著作权登记在行政确权与司法认定中的初步证明效力。

处理过程

A公司于2024年4月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美术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作品样本(JPG格式,分辨率≥300dpi)、创作说明书(须载明独立完成声明及排除合作意图的客观表述)、委托合同扫描件(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付款凭证。审查重点落在《作品登记证书》申请表第7项‘作者身份说明’与附件《创作过程说明》的逻辑一致性上;易出错环节是误将‘委托创作’直接等同于‘著作权自动转移’——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依合同约定,无约定时才归受托人。另需注意:版权登记受理费为300元/件(官网公示标准),自提交齐备材料起约30个工作日出证,加急服务不对外提供。

结论与经验

最终,A公司凭补正后的登记证书及补充签署的权属确认函,有效回应了质疑。本案凸显两个实操底线:第一,数字藏品发行前,必须完成底层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而非仅依赖平台存证或智能合约声明;第二,委托合同中‘著作权归属’条款必须单独列明、措辞无歧义,避免使用‘相关权利’‘全部权益’等模糊表述。最容易被忽略的环节,是在登记材料中未同步提交能印证‘独立创作’的阶段性草稿或修改记录,导致创作说明书缺乏支撑力,延长补正周期。

权属清晰不是上链之后的事,而是铸造之前必须闭环的动作。

本文由钻瓜网整理发布,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流程与费用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官方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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