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应用商店版号新规与著作权保护

阅读:96 2020-08-03 09:13:40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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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正逐步加强。


作者 | 蒋南頔 李妙竹 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 郑正



背景 



据媒体报道, 2020年6月30日,苹果App Store后台公布《苹果致中国地区开发人员的一封信》,指出根据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的公告,移动游戏必须经过广电总局的审批才可在App Store上架。这意味着在中国地区新上架的游戏App需要录入广电总局颁发/批准的版号。仅7月1日,苹果App Store就冻结/下架了逾千款手游。


此次苹果App Store游戏版号的新规系对此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游戏版号要求的响应,那么,游戏版号与游戏软件著作权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游戏在实践中常常碰到的著作权问题有哪些?游戏版号规则的推行可以从哪些方面影响或促进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本文拟就游戏版号及游戏行业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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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游戏版号?



早在2009年,中央编办即已发出《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三定”解释》),解释规定:“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上网运营或审批后擅自改变内容的网络游戏,新闻出版总署将通知有关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服务,并依法予以查处。”


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进一步发布《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4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专门对移动游戏——即以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供公众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进行了指导和规定。根据《通知》的规定,所有移动游戏,包括国产游戏, 其他以及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移动游戏,无论是否需要通过联网来进行游戏,均需要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得到批复后,方可出版发行。对于未按照《通知》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可见,对网络游戏、移动游戏的审批要求早已有之,关于游戏版号的规定也并非新规。回到苹果App store于7月1日落地版号规定的事件本身,事实上苹果公司早已有游戏上架需要版号的规定。2016年,苹果规定,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移动游戏需要通过审批才可发布。只是在实践操作中,苹果对于该规定的执行还存有漏洞。例如,此前在实际运营中发现,游戏在中国上架需提交版号,但在海外其他地区上架时,只要同步勾选“上架中国区”的选项,即可无需版号同步在中国App Store上架,而对于此类游戏,苹果也并未采取措施要求整改。故此,在7月1日之前,在App Store上存在大量的海外无版号游戏,这其中不仅有很多付费手游、也包括一些免费下载的海外游戏厂商发行的游戏。鉴此,本次苹果App Store游戏版号新规的上线,应该也是对严格执行游戏行政审批要求的积极响应。


2

游戏版号与游戏著作权的关系



从对游戏版号审批本身来看,其主要是为了强化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质量审核。伴随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广泛应用,移动游戏市场的迅猛发展,为了保障游戏作品内容导向和质量,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促进我国移动游戏出版产业健康繁荣发展而设置。其中,网络游戏、移动游戏出版物的内容合法合规是版号审批的重点,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则主要体现在需提供著作权证明以获得审批。


根据《通知》的规定,移动游戏的出版商在申请版物号时,需要填写申请表。在填写时,申请人需要填写游戏的著作权信息,包括“著作权证明”,和“著作权人证明”并附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笔者了解到,在实际申请操作中,对于国产移动游戏,审批主管部门实际上只认可两种“著作权证明”,对于申请人自己研发的游戏,需要提供著作权登记证明;对于经授权出版的游戏,则除了需要提供著作权登记证明外,同时还需要提供合同等授权证明。而对于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移动游戏,申请时需提交境外著作权人在相关国家或者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获得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并办理相应的著作权授权认证手续(与游戏著作权人签署授权合同,然后前往国家版权局办理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取得登记批复)。


从前述申请流程中可以看出,在为网络游戏、移动游戏申请版号时,对于游戏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证明已经做了强制性规定,旨在保护作品著作权,防止侵权纠纷的产生。然而,由于著作权登记一般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很难在登记审查过程中判断游戏是否存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情况,鉴此,游戏版号的审批要求对于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是有限的。实践中有待出台行之有效的联动审查或处罚机制,例如,对于证明存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游戏可撤销其已审批获取的版号等,以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


3

游戏常涉著作权问题探讨



游戏著作权侵权,通常表现在对游戏呈现内容、规则玩法的抄袭,或是对软件源代码的抄袭上。


对于游戏来说,内容是其核心竞争力,由于网络游戏、移动游戏的生命周期较短,最具热度的时期也就集中在刚上市的几个月。因此,为了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直接借鉴知名度较高游戏的游戏规则、故事脉络、界面设计、人物形象等便成为了行业盛行的做法。而实践中,游戏经常面临的问题不是一比一的复制抄袭,最为严峻的莫过于“换皮”游戏。


以笔者为例,2020年以来,笔者在短时间内,在不同的APP上看到多款以“宫斗”为主线的手机游戏,这些游戏在玩法介绍,广告宣传方式上存在诸多雷同之处。这类游戏成本低、生命周期短、同质化严重,在内容元素上的不断仿冒侵他人,严重扰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所谓“换皮”,本质上是一款游戏抄袭、“套用”业已存在的某款游戏的规则玩法,对其中的人物形象、场景等设定作出调整更改后“改头换面”以新游戏的形象上架运营。但这并非手游所独创,实际上这类问题久矣存在于网络游戏和页游市场之中。观察发现,开发一款新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的成本高、时间长,而山寨一款热门游戏的成本只有正版游戏的1/4,难度也极低,侵权游戏可以快速上市、开发团队也可以捞一笔快钱后从容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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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久以来的维权过程中,此类侵权行为的司法保护一直是令著作权人较为苦恼的。游戏本身是一种综合性作品,是多种元素(例如美术、音乐、文字、视频、规则玩法等)的集合,我国现行著作权相关法律也并未将网络游戏、移动游戏规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客体,实践中通常会把游戏中的创作元素其分解为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类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加以保护,以应对游戏中多元化的组成内容。而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内,“玩法”和“规则”常常被视为“思想”,根据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权只保护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延及表达背后的思想,这就使得权利人不得不绕开“玩法”和“规则”,通过图片、文字、类电影作品等方式来保护其游戏作品的著作权。或者从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予以保护。这给“换皮”类侵权行为提供了发展空间。


在前述问题上实现突破的案件应当是《太极熊猫》VS.《花千骨》案。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太极熊猫》针对《花千骨》的著作权侵权案中确认,《花千骨》游戏与《太极熊猫》游戏相比,其中有数十个玩法在界面布局和玩法规则上基本一致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花千骨》游戏中很多装备的部分属性数值与《太极熊猫》游戏呈现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花千骨》V1.0版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存档资料中,功能模块结构图、功能流程图以及封印石系统入口等全部UI界面图所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游戏的元素和界面。同时,在新浪微博以及IOS系统《花千骨》游戏用户评论中,亦有大量游戏玩家评论两游戏非常相似。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游戏规则和与之紧密相连的特定呈现方式联系起来,与纯思想范畴的抽象规则进行了区分,认为“区分游戏作品中相应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当要看这些玩法规则是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可作为表达”。值得强调的是,就本案而言,法院并未将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作为一个单独的作品来论述,而是依然将其置于游戏整体画面形成的“类电影作品”项下,通过排除过滤法进行保护。这种排除法相比之前案例中常用的例举法和例举加兜底法,能最大限度地涵盖游戏中著作权可保护的部分。就该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在本案中明确,网络游戏“换皮”抄袭可能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除此了前案中存在的抄袭“玩法”和“规则”这种较为复杂的案件外,还存在许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窃取的游戏源代码为基础,通过复制原程序的原始数据,以换皮、加工等形式制作成另一款游戏,并上线运营的情况。在另一案例中,深圳市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盛网络公司)为“人人”棋牌游戏软件的著作人,圣盛网络公司将该游戏软件的发行权和运营权授权给了深圳市盛大美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美游公司)。被告人入职盛大美游公司,任总经理职务,其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获知了盛大美游公司SVN服务器账号、密码,并私自取得“人人”棋牌游戏源代码。随后邱某通过他人设立其他公司,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人人”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等形式修改后,更名为“大赢家”棋牌游戏上线运营。经鉴定,“大赢家”棋牌游戏源代码与“人人”棋牌游戏源代码相似度达99%,存在实质性相似。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触犯刑法,依法判决被告服刑五年。


前述案例裁判体现了随着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新的问题正在对现有法律提出挑战和质疑,需要裁判执法人员能够充分考虑网络游戏、移动游戏作品的知识产权价值、侵权手段的多样性与隐蔽性等因素的前提下,作出创造性的突破,加大保护力度。


4

就版号规则与著作权保护的实操设想



从上述案例开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有所加强,对于网络游戏侵权案件的审判水平也体现出了长足进步,法院对游戏中涉及的各种元素及整体组合的可受法律保护客体的认定更加延展,态度更加开放,分析呈现出越来越细致、全面的趋势。但与此同时,维权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等问题也给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游戏行业带来不小挑战,以《太极熊猫案》为例,该案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耗时近两年方获得终审判决,而两年的时间对于一款手机游戏而言是极为宝贵的。


面对这个问题,在司法程序中如果能够有效引入行为保全/诉前或诉讼禁令在判决生效之前要求被诉侵权方暂时下架游戏,可以部分弥补诉讼周期长的问题。此外,笔者在这里结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通知》,在行政救济层面也提出一个设想。既然《通知》规定在手机游戏上线之前申请版号之时,必须提交著作权证明,那么著作权无瑕疵是否也应当被视为游戏获得版号的条件。笔者理解网络游戏、移动游戏从审批到运营的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广电总局管理版号审批、文化部管理游戏上架后的运营等),但是如果在著作权发生纠纷之时,第三方部门(例如文化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做出了某款游戏存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之后,广电总局能否依据该侵权认定,重新审核或撤销已经批准的游戏版号。游戏版号被撤销后,各个应用平台能否在接到游戏应用版号被撤销的通知后,第一时间全平台下架该游戏,运营方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停止游戏的运行。如果这一设想得以实现,则将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侵权游戏的生命周期,减少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同时,这也可以有效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效力,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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